当国王把财富持有者交给他的财富不按正当目的使用而加以侵吞或浪费掉的时候,他就变成了背信弃义的赖帐者和不负责任的人民经济管理人。
二是在民事审判监督中,将民事抗诉权与对涉嫌职务犯罪法官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不同的部门行使,以消除民事再审法官因慑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而作出不公正判决的可能。二是两国都面临抵御外国侵略和解决内部动乱的问题,只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才能达到维护法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
[11]2.与检察机关的性质相适应的其他职能。在刑事审判环节,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一般负责监督法院审判,包括监督程序是否合法和监督裁判是否正确,对庭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需立即提出更正,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无论裁判是否生效和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可提出抗诉。【摘要】将英文中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具有监督属性,且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因此,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上发表意见不受追究权,平等、理性、依法、依理与律师进行庭审辩论,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的意见。为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其内涵,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本文试就此作些探讨,作为引玉之砖。
为了防止上下一体制被滥用和误用,就需要对其规范。我国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侦查,并对部分犯罪(职务犯罪)直接实施侦查。而且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信访实行的是三级终结机制。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信访制度是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和补充性制度而存在的。{19}刘永华:《信访制度的法治思考团》,《浙江人大》2004年第2期。(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从研究信访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出发,继而阐述信访制度的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然后从现状分析入手,引入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以期能够寻找到走出信访制度困境的对策。中国社科院(2004年5月至10月)课题组通过对上访人群发放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来自全国各地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驻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公民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
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存在的误区和维权方式的不合理。也就是说当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并且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倾向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减少信访案件的出现。
所谓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要对信访问题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察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完善信访活动的处理、复查、复核的工作机制一系列程序作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兰山区院通过联席会得知,该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孙士安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子死亡原因(心脏病)的鉴定结论,多次到省政府、北京天安门喊冤叫屈。因为信访机构的调查,主要是对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而不是为查清信访事项本身事实进行调查。
同时,在信访过程中也可以发现和取得行政机关非法行政的证据或线索,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奠定证据基础。上述调查数据及案例1说明了:在我国,涉法涉诉类信访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司法之所以要有权威性,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条例设定的三级信访的办理期限均为30日,这与行政复议60日的复议期限、行政诉讼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相比,明显较短。
1.强化信访制度主张强化信访制度的学者,主要认为,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在以后的很长时间内,我国的司法独立难以真正的独立,需要信访制度统来发映群众的真实意愿和更好的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并且应该赋予信访机构实在的权力,树立其权威性,让其真正发挥它应该发挥的功能。现实生活中信访洪峰的出现、信访问题的积累又促使我们对信访制度进行反思。
旧的信访制度带有制定时的时代色彩和人治烙印,但人治并非是完全坏的东西。在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可以依照《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来主张,必要时也可以寻求新闻媒体的帮助。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出台《信访法》的条件己经基本具备:一是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其提供可借鉴的素材。例如,北大教授姜明安就持强化说,其认为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信访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并行不悖。在法治社会里,法院判决是社会纠纷和争议最为权威的结论。{8}姜明安:《信访制度及其解决争议机制应该创新》,《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韩晓龙,单位为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当前,司法领域主要是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正,法庭是定纷止争的场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给老百姓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规范公民维权方式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得以确立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法律意识。(二)统一机构设置、整合资源、规范机构设置,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建立统一的信访机构。
新的《信访条例》第6条赋予信访部门的职权只是协调领导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虽然它有监办权及建议和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力,但它本身并没有实际、直接权力处理信访事件,信访事件的处理权、决定权仍在各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领导手中。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
信访机关首先应当拥有充分的调查权。{15}应松年:《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江海学刊》2003年第l期。
(四)加大司法制度的改革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在法治社会,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为公民提供真正有效的救济。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是持弱化论的学者。时常可见,那些事实上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多次被提起,信访工作成本增加,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的扰乱。文章旨在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引入案例分析我国信访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困境并得出相关完善的具体措施。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责任单位的责任,使其更好地站在第一线,协助政府处理大量的信访问题。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
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样一来,由于政府间职责交叉及信访事项产生原因极为复杂,致使信访事项管辖权混乱,导致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主体不明,经常使信访案件在不同层级机构间来回转办。
{20}于川、田文利:《信访制度改革新思路》,《廊访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明确信访的受案范围,尽量不与司法救济途径重复,这样不仅节约行政成本,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行政机关的信访机构应该与监察机构合并。其核心观点是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使之具有调查权、督办权及建议罢免权。所以这种在封建社会积淀下来的清官情结,不可能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迅速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会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选择,强有力地抵制着人们法律意识地增强。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是法律权利不能在现实中落到实处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尽快出台《信访法》,健全信访法律体系,实现信访的程序化、法制化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一切社会行为必须处在法律的控制之下。信访制度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还能不能存在,会不会走向终结,而是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转变。
第一,可以在人大下面设立信访工作委员会,直接对人大负责。要本着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继续将信访置于适当位置,从完善国家整个解决纠纷机制的高度来改革、改进信访,通过渐进的方式疏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树立司法的裁判权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使信访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常法治轨道。
学者张耀杰则进一步指出,在如示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外所设计的叠床架屋且等级森严的信访机构,是一种制度陷阱。但实践中由于制度未对立案条件做出刚性规定,在大量的信访事项远远超出了信访机构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少量事项立案查处,而这个选择主要依靠领导批示。